建築法 變更使用、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用途不符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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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營建署的討論與評價
第九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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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建築法第7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的討論與評價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變更使用執照(結構、外牆等變更) - 周泳成建築師事務所的討論與評價
有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解釋函令彙編的討論與評價
據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 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 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附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說明及分併戶執照的討論與評價
1、變更使用暨室內裝修執照申請案登錄全國建築管理資訊. 系統上線(二維). (一)實施時間:105年法規說明會後試行,目前已全面實. 施。 (二)實施方式:於竣工案件核准後 ...
建築法 變更使用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 - 內政部的討論與評價
三、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而須增設停車空間. 於鄰地空地時,應經鄰. 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符. 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五十九條及第五十九. 條 ...